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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责任不能取代民事赔偿
2010-04-12 09:54:39 来源:董来超
刑事责任不能取代民事赔偿
案件名称:魏某某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
基本情况:2005年7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(制动不合格)非法拉运乘客,因驾驶不当将横过马路的
行人刘某某撞到,后魏某某弃车逃逸。刘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。刘某的父母委托本所董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
讼原告的代理人提起诉讼。
责任认定: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刘某无责任
原告:刘某(系被害人父亲)、谢某(系被害人母亲)
受理法院:海淀区人民法院
解决方式: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魏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损失若干
元。
案件特点:本案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造成一人死亡,弃车逃逸,且负事故全部责任,构成我
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,依法判处刑罚。但是刑事责任不能代替民事赔偿,被告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
损失,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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