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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害人家属探望及处理事故应采取合理交通方式
2010-04-12 09:56:14 来源:董来超
受害人家属探望及处理事故应采取合理交通方式
案件名称: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
基本情况:2005.8.12,杨某驾驶小客车于海淀区首都师范大学院内将杨某撞伤,杨某所驾车辆在人保西城公
司投保。刘某委托董律师作原告代理人。
事故地区:海淀区
人身、财产损失情况:刘某9级伤残,财产损失3000余元。
责任认定: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
所属区域:海淀区交通支队
解决方式:审判解决。一审判决(海民初字第17668号)判决杨某赔偿刘某医疗费、鉴定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
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
案件特点:本案中因刘某家人往返探望采用飞机交通方式,加大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,所以依据公平原
则,法院酌情判定了部分交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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